醉驾男子被查后冒用朋友身份抽血签名,试图逃避追责,交警一度以其朋友名义立案,后发现其冒用身份。庭审中,男子提交公益捐赠相关材料,请求适用缓刑或减轻处罚。

8月21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子于某血液乙醇含量达211mg/100ml,且存在冒用他人身份逃避追责情形,不应适用缓刑,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判决书显示,2026年1月15日7时20分许,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博湖县某镇向焉耆县城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1mg/100ml。
民警核对身份时,于某冒用朋友胡某某的身份,并以胡某某名义接受抽血、签名。交警部门随后以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行政案件立案登记。此后,民警在告知血液鉴定结果时发现于某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况。经鉴定,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
检察机关认为,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但其冒用他人身份逃避、阻碍检查,应当从重处罚,并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
庭审中,于某提交捐赠证书,辩方提出其长期参与社会公益,具有奉献社会的品行,请求适用缓刑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醉驾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于某血液乙醇含量达211mg/100ml,且冒用朋友身份试图逃避追责,因此不应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大河报记者 韩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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