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明晰人民币可以买卖和不得买卖的具体情形,细化人民币买卖活动的监管要求,提高制度适配性,既依法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行为,维护货币流通秩序,又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正常的钱币收藏需求,推动钱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此次发布的公告,现行流通人民币不得买卖。非法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混淆“流通货币”与“收藏品”等普通商品的边界,囤积炒作同号、连号或特定版别人民币等行为扰乱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损害人民币信誉及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必须严格禁止。
公告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可以买卖。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已不具备流通货币职能,面额已不代表货币价值,其作为历史文物、收藏品等意义更为突出,可以收藏,可以去银行网点兑换,也可以上市进行买卖。
公告同时规定,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可以买卖。纪念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具有特定主题的法定货币,主要是满足公众的收藏需求,一般不参与流通,可以进入市场买卖。公告明确规定,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以此遏制一些市场主体在普通纪念币发行前,预售炒作、囤货抬价等人为制造稀缺扰乱市场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是国家主权与信用的象征。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保证人民币有序流通,是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法定货币严肃性的要求,也是维持金融秩序的重要内容。同时,人民币也是传播和弘扬货币文化的重要载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货币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允许但不放任人民币买卖,推动钱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合法收藏需求,促进钱币文化研究与传播。
记者获悉,此次发布的公告有关规范要求重在打击治理投机炒作、虚假宣传等违规售卖情况,引导市场规范有序,不限制公众的正常收藏需求。一是买卖人民币的双方应依法依规交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不得有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恶意炒作特殊号码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三是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四是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不得违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信息。五是制作售卖纪念章、纪念券等非人民币类商品,应明确标注产品属性,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伪装故意将纪念章、纪念券等工艺品、文创商品与人民币纪念币进行混淆,不得通过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认为是人民币。
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吴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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