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各类虚假理财、代办购房、情感交友等骗局层出不穷,不少市民因轻信所谓“内部渠道”和他人身份说辞遭受财产损失。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男子郑某长期虚构公职人员身份,一边谎称可代办低价房产骗取多人购房款项,一边假借恋爱关系编造事由骗取女友钱财,多年间累计诈骗金额超43万元,最终因诈骗罪获刑。
据案情介绍,2018年至2025年期间,郑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刻意虚构自己具备公职身份,且其配偶拥有特殊工作权限、可低价购置房产的虚假事实,随后,他以收取购房款、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费、购置配套车位等多种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等8人的钱款,涉案金额共计39万余元。后续在被害人王某的多次催讨下,郑某退还了部分赃款。
实际上,郑某的诈骗行为时间跨度极长、手段多样。在2017年至2025年,其同样利用虚构的公职身份,与被害人姜某建立恋爱关系。相处期间,郑某频繁以公务出差、单位开会等虚假事由,多次向姜某索要钱财,累计骗取4.3万元。经查,郑某所有声称的公职身份、公务事宜均为凭空捏造,无任何事实依据。
2025年5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依法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方面,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郑某曾有故意犯罪前科,且本次作案时间跨度长达八年,针对不同受害人实施多次诈骗,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退赔9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官表示,诈骗罪的核心认定标准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司法实践中,需从主客观两个维度完整认定该罪名是否成立。
主观上,行为人需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本案中,郑某并非公职人员,也无任何代办低价购房的权限和资源,却长期蓄意编造虚假身份和办事渠道,持续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意图十分明确。
客观上,行为人需实施欺骗行为,并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郑某精准拿捏群众对公职人员、内部优惠渠道的信任心理,打造双重诈骗套路,一方面借助低价购房噱头骗取多名群众大额钱款,另一方面利用恋爱关系蒙蔽他人、骗取情感及钱财,多名受害人均因陷入其编造的虚假场景,自愿转账付款,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经济往来和人际交往中务必提高反诈警惕,守住财产安全底线。面对他人标榜的特殊公职身份、专属人脉、内部优惠渠道等说辞,切勿盲目轻信,涉及购房、办证、交易转账等重大事项,务必通过官方正规渠道核实真伪。同时,要摒弃侥幸和贪利心理,对“低价购房”“包办业务”等明显超出常规市场规则、违背常理的高额优惠、便利承诺保持理性判断;即便在亲密的情感关系中,遇到频繁借钱、转账的情况,也要多方核实、谨慎处置,切勿因情感信任放松戒备。此外,日常交易、沟通中要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书面约定等证据,一旦察觉被骗或遭遇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转自:新黄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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