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铺墙体边界问题,邻里积怨多年,社区组织调解,双方现场发生言语冲突,其中一方一名患病老人情绪激动后猝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吵架的另一方存在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 情
争执引起老人病发去世
死者李某与当事人肖某、蒋某均系昆明市呈贡区大渔街道海晏社区居民,两家房屋相邻,共用一堵隔墙,两家均将1楼房屋改造为临街商铺对外出租。
多年来,两家因墙体归属权问题持续产生矛盾,蒋某多次将摊位、桌子、充电桩等经营物品越过争议墙体摆放在李某家商铺门前,不断激化邻里矛盾。
2025年8月21日,昆明市呈贡区司法局大渔司法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墙体归属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其间肖某使用挑衅言语与李某发生争吵,蒋某亦参与争执。
调解员见状及时劝阻,并带李某前往隔壁房间平复情绪。不想,李某行至走廊时突然晕倒,社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呼叫村医抢救。送医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日死亡。
经司法鉴定,李某患有多项重度疾病,死亡原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争吵、情绪激动是疾病发作的医学诱因。
李某之女李某某将肖某、蒋某及当日参与调解的家人荣某、吴某、吕某起诉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主张5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诱发李某猝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5055元。
判 决
吵架另一方承担10%责任
法院经核算认定本案各项合理损失合计846079.8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长期越界摆放物品,持续制造矛盾;肖某在调解过程中用过激言语激化冲突,二人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李某情绪激动诱发猝死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
无证据证实其余3名被告实施过激行为,不承担责任。
结合李某自身重病是死亡主要原因、未能自行控制情绪亦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划分责任比例:李某自行承担90%责任,肖某、蒋某连带承担10%赔偿责任,判决二人赔付84608元。
肖某、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自身无侵权行为,不应赔偿。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核查全部证人笔录、调解记录等证据,确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无误,肖某、蒋某争吵刺激李某的过错客观存在,一审判责比例合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 法
无肢体冲突仍构成侵权
北京乾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司佐洋指出,本案中,蒋某长期越过争议墙体堆放经营物品,持续加剧邻里矛盾;肖某在调解过程中使用刺激性言语激化双方对立矛盾,二人明知对方年事已高,仍放任争吵升级刺激对方情绪,主观存在过失。
肖某、蒋某虽无推搡、殴打等肢体伤害,但过激言语同样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加害行为,客观诱发李某情绪剧烈波动,成为疾病急性发作的诱因,两人行为与李某死亡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那么,受害人自身有严重心脏病,能否免除对方赔偿责任?
对此,司佐洋表示,法律明确“特殊体质不构成免责事由”。即便死者自身存在疾病,只要对方不当行为诱发损害结果发生,行为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司法鉴定虽认定冠心病是猝死根本原因,但争吵引发的情绪激动是疾病发作直接诱因,二者共同造成死亡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综合李某患有重度心脏病、自身未能控制情绪等核心因素,认定其自行承担九成损失,仅判令争吵另一方承担一成赔偿,兼顾客观损害与各方过错程度。
庭审结束后,法官特意让被告肖某、蒋某去品读“六尺巷”的典故,以“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劝诫他们邻里相处贵在谦让包容、以和为贵。邻里边界、经营占地本是可各退一步化解的琐事,却因一时口舌之争互不相让,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两败俱伤,实在得不偿失。
作者:常轩浩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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