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一度七夕节。情侣相恋期间,你来我往、财物互赠十分常见,每逢佳节,红包、转账更是成为表达爱意的方式。可一旦感情走向尽头,昔日的山盟海誓,有时却演变为对簿公堂的“经济清算”。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分手后能不能追回?
横州市人民法院通过一例真实的纠纷案,为您梳理恋爱账单背后的“情”与“法”。

图片来自豆包AI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小浩与小红坠入爱河,恋爱期间小浩累计向小红转账34次共计25619元,金额从100元、200元到10000元不等,且均无转账备注。其中,2024年7月29日,小红在微信问小浩:“宝你能借我两千块钱么?”。小浩于当日将2000元转账给小红。2024年8月4日,临近七夕,双方在微信协商婚姻登记、购买七夕礼物事宜,小红表示明年情人节就登记结婚且不需要三金,但希望小浩送自己一个手镯作为七夕礼物。后小浩于8月8日、9日分别向小红转账10000元、3000元供小红购买手镯。然而,2024年12月两人分手,小浩认为两人恋爱期间全部转款均为借款,索要无果后遂将小红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4000元。
小红辩称,所有转账均是小浩向自己的赠与及恋爱期间的消费,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浩向小红的微信转账是否属于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综合考虑双方恋爱关系、有无转账附言及附言内容、转账金额有无特殊含义等因素认定转账的性质。
关于需要返还的转账。2024年7月29日转账的2000元,小红在微信中明确表达了借款意愿,故该款项系小红向小浩的借款。2024年8月8日、9日分别转账的10000元、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小浩转账给小红用于购买手镯的13000元价值较大,从双方经济能力和日常转账金额来看,超出了维系感情的正常开支范围且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小红表明以手镯代替结婚“三金”,故该13000元应认定为系小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鉴于最终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小浩请求小红返还该款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的其余转账。因其余款项单笔金额较小,部分转账金额为“520”等具有特殊表达爱意含义的数字,故法院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用于共同日常消费、表达情意及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属于无偿赠与,且已实际交付,因此对小浩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红向小浩返还1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十分普遍,但恋爱关系终止后,财产纠纷往往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款项给付目的、金额大小、给付时间节点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恋爱期间的转账通常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一是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小额财物给付,通常被认定为无偿赠与。例如为对方购买衣物鞋帽、请客就餐等日常消费支出,以及在特殊节日、纪念日给付的财物或是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如“520”“1314”等)。因此,恋爱关系终止后,给付一方以不当得利或借款为由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恋爱期间一方给付数额较大的款项、贵重物品(如“三金”等贵重首饰)、房车等,往往已超出日常消费支出的合理范围,法院通常认定此类款项属于双方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此,双方恋爱关系终止,说明缔结婚姻等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当地风俗习惯、给付时间与方式、财物价值及双方同居生活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依法予以支持或酌定返还比例。
三是恋爱期间成立的借贷。恋爱双方虽存在亲密的身份关系,但并不阻碍彼此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若一方因资金周转、生活应急等事由向另一方借款,双方有明确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的,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请求另一方返还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仅有转账记录无借贷合意的,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此,情侣之间资金往来,应当注意留存借条、聊天记录、录音等能够证实款项性质的证据。
热恋期间要保持理性,转账并非简单的爱意表达,金额越大,越应当明确款项用途与性质。爱情贵在真心,钱财往来更要厘清边界。亲密关系中分清钱款属性,既是尊重彼此感情,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转自:横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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