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银发打工人”正日益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补充,但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是否能够得到工伤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这样一起案件,保洁员李阿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但其任职的甲公司却以李阿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作为用工主体不能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判决其赔偿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9.9万余元。
1965年出生的李阿姨2022年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某日下班途中,李阿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其达到工伤致残等级五级。但甲公司认为,李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李阿姨部分赔偿请求。随后,李阿姨与甲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阿姨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与甲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其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被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决定已经生效。甲公司作为用工主体,不能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李阿姨应该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李阿姨的受伤性质、伤残等级、工伤治疗及费用发生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释说,部分用人单位存有认知误区,认为招用超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即无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实践中,工伤认定部门也多参照该条答复精神对超龄劳动者认定工伤。
“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因为劳动者‘超龄’就免除用人单位的保障义务,更不能以‘劳务合同’之名架空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法官说,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者伤残等级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待遇损失。
围绕超龄用工中容易被忽视的保障问题,法官提示说,用人单位应当正确认识法律责任,摒弃“超龄即免责”的误区,《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用人单位对超龄劳动者负有工伤保障义务,不能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签订劳务合同为由规避责任。否则,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将不得不自行承担相关待遇赔偿,代价远高于依法参保。此外,该规定明确“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用人单位应持续关注后续各地人社部门出台的配套文件,细化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的相关政策,及时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
广大“银发打工人”提供劳动时也要留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岗位、报酬和劳动保护条件,并注意留存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及时就医、固定证据,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全媒体记者 黄洁 徐伟伦 通讯员 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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