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章某原系某公司员工,于2025年4月26日下午三点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在当天下午四点多批准其请求。当日17时31分许,章某下班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返回家中。途中,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无事故责任。2025年5月6日,章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章某已经完成了全部的离职程序,进行了工作交接,不再是某公司的员工。因此,章某发生事故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故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本案中,章某虽然在2025年4月26日下午完成了离职程序,但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持续到当日二十四时。因此,事故发生期间,章某与某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章某的离职手续虽已办理完毕,但在离职当日的24:00前,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章某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作者 宫博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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