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老人与幼童相撞的纠纷案例。
2024年11月2日晚上八点多,刘某携其两岁多的孩子彤彤行至小区小广场时,彤彤挣脱其父刘某的手转身向位于小广场西南角的秋千走去,此时,王某自彤彤及其父身后跑入该小广场,因其躲避不及,撞倒了彤彤,自己亦身体向前摔倒在地。事发后,王某随即前往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为左股骨骨折等。事发小区划定有专门的塑胶跑道,跑道上印有“一起奔跑吧”字样。事发小广场的东南侧立有安全提示牌,提示牌上载有“儿童娱乐区、安全提示”的字样。因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某以彤彤及其父亲刘某、母亲周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余元。
彤彤、刘某、周某辩称,事发小广场系特别提示需注意安全事项的儿童游乐场所,原告违规跑步横穿儿童娱乐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原告年近70岁,自身存在疾病因素、自控及避险能力减退致使其与人相撞摔伤,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彤彤在儿童娱乐区活动合法、正常,其挣脱刘某的手转身往后走并无过错;刘某面对原告突然跑步横穿并迅速接近的突发状况无法预料、躲避,其已履行了合理监护义务。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小广场的东南侧立有“儿童娱乐区、安全提示”的字样,涉案小区亦专门设置了独立的塑胶跑道,为居民跑步健身提供了安全、合规的专属场地,而王某未选择塑胶跑道,却选择进入属于未成年人专属活动空间的儿童娱乐区跑步,其疏于观察,以致其与彤彤相撞后自己亦摔倒,其该种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儿童娱乐区的核心服务对象为低龄未成年人,该区域的场地环境、通行秩序均以适配幼儿活动为标准。王某擅自进入该特殊区域开展跑步运动,应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时彤彤年仅两岁有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理、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行为具有极强的突发性、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无法以成年人的行为标准予以规范。
其父刘某在事发时已做到贴身陪护、看管幼儿,其已尽到日常监护、看管义务。对于低龄幼儿瞬间挣脱管控、临时改变行走轨迹的突发行为,不能苛以超出常人认知和防控能力的过高注意义务。彤彤的突发动作系偶发、不可预见的正常幼儿行为,不存在故意冲撞、恶意侵权的情形,其父刘某亦无过失,故王某要求彤彤及其父母周某、刘某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综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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