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8月1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委原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原县长韦远明(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韦远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韦远明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原荔浦县青山镇党委书记,副县长,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兴安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6年1月29日,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韦远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7月2日,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韦远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韦远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向公职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私欲膨胀,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韦远明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韦远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桂林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兴安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作者/编辑: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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