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被执行人周某欠着别人31万余元不还,却转头让生意伙伴把一百多万元的货款悄悄打进了母亲的银行账户。日前,周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成都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成都崇州法院判决周某向余某一次性偿还3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除了法院直接从周某账户扣划的4千余元外,周某分文未付,不仅如此,他心里甚至还打起了“如意算盘”。
他的名下没存款,但在外面却有笔“隐形财富”——债务人金某欠他的货款高达百万余元。
为了把这笔钱“安全”地吞下,周某精心设计了一条资金暗流:他隐瞒真相,要求金某不要把钱打入自己的账户,而是直接汇入其母亲李某的账户中。
从2019年8月到2020年4月期间,金某分三次将合计102.5万元款项转入李某账户。这笔钱随后被周某用于投资其女儿名下的汽车配件加工厂,以及个人消费。
周某以为,借用他人账户这层“马甲”,就能把财产藏得严严实实。但假的终究真不了,在接到举报线索后,法院和公安机关揭开了他“高超”的伪装。
承办法官提到,周某这起案件,是一个教科书式的“拒执罪”样本。很多人对“拒执罪”的理解还停留在“有钱不还”“公然对抗”的层面,但法律早已为各种“变相”逃债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判断“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并不仅仅只看表面。
据悉,“有能力执行”,看得见和看不见的资产都要算。“我没存款”不等于“我没钱”。司法实践中,“有能力执行”的范围极广,不仅包括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更包括本人可实际支配的应收货款、债权收益、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等。周某对金某享有的百余万元债权,就是他的“可支配资产”,完全属于“有能力执行”的范畴。
“拒不执行”, “换壳”收款是典型的法律红线。根据周某犯罪行为发生时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周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已触犯法律红线:
一是隐藏、转移财产。上述立法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执罪”。周某将原本属于自己的102.5万元货款,指示其债务人将货款打入自己母亲账户,是对财产的故意转移;而后又将该笔货款投入其女儿名下的工厂,则是一种对财产的变相隐藏。资金虽不在其名下,却始终在其实际控制之中。
二是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定义务。但在本案中,周某对这笔百万债权和后续的资金流向只字不提,最终导致法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而后在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既损害了执行人合法权益,也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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