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杠杆、低利息”
股市出借资金配资
真的能“躺赢”吗?
这看似“稳赚不赔”的操作
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绝非安全获利的途径

近日
老河口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
厘清相关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张某通过网络上的“炒股群”认识李某,李某自称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可帮助张某通过股票投资获得高额收益。
张某遂出资10万元,并委托李某利用其股票账户进行加杠杆的融资配资操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通过微信聊天约定由张某提供资金,李某负责股票交易操作并承担部分交易风险。后因股票市场行情波动,账户发生亏损,张某投入的10万元本金全部亏损。
张某认为李某未能妥善管理账户导致其本金损失,遂将李某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赔偿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张某、李某之间委托炒股关系是否有法律效力?
经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本案中,张某委托李某加杠杆进行股票交易,实质上是利用杠杆资金进行融资炒股,李某作为个人不具备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质,双方之间的场外配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无效。
李某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本案中,李某作为实际操盘手,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张某系在李某劝诱下参与场外配资,李某对张某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李某对张某的本金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资人,在明知或应知场外配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对自身损失亦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剩余损失。
法官说法
场外配资本质就是“违法借钱炒股”,在此法官提醒大家: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
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配资业务。未经批准的场外配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分担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无权请求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用资人一般应自行承担投资损失。但如果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法院将综合考虑配资方的行为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操盘方和用资人,实际主导操作并存在劝诱行为,故对张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投资人应理性投资
广大投资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委托他人理财时,应充分评估受托人的资质和信誉,警惕“保本保收益”等不实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交易,切勿参与场外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避免“财信两空”的风险。
转自: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记者:梁文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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