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民生工程,不能当作普通商品房随意转租。近日,景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租房转租引发的纠纷案,法院认定擅自转租公租房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合同自始无效,同时判决实际居住人向转租人支付代垫的相关费用。
罗某因自家房屋装修,向姐姐借住其申请到的公租房,约定借住期间费用由罗某自理。装修完毕后,罗某又将该房转给李某继续居住,要求李某自行缴纳房租及相关费用。然而,在李某居住期间,经多次催缴其均拖延不付房租。罗某遂将李某的生活用品搬离并自行缴清费用后办理退租手续。事后,罗某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居住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租房的分配与使用须经严格的申请、审核、摇号等法定程序。罗某将公租房擅自转租给不具有承租资格的李某,侵害了其他轮候对象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公租房社会保障功能正常发挥,扰乱了国家公租房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租赁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同时,法官指出,合同无效不等于免于担责。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罗某未从中牟利,其诉请实质是要求李某承担代为垫付的居住期间的各项费用。法院据此判决李某向罗某支付相应款项。
法官说法
公租房“只租不转”,擅自转租不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还触及法律红线。违法转租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失信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者:谢玉鑫 通讯员: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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