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这笔贷款完全不知情,也从未签过任何承诺,为什么让我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传票的张某满脸疑惑。她事后了解到,这与丈夫李某的一笔金融借款有关。 2022年,李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办理贷款手续时,李某提交了一份有张某签名的《共同还款承诺书》,银行审核后发放贷款。因李某未能按期还款,今年2月,银行将李某、张某诉至霍城垦区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收到法院传票时,张某才知道自己背负了债务。庭审中,她称对这笔贷款完全不知情,从未到银行办理过相关手续,也未签过《共同还款承诺书》。为佐证说辞,张某当庭书写自己的名字与承诺书上的签名对比。 张某签名的真实性成为案件焦点。银行认为,借款发生在张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若主张签名是伪造的,应自行申请笔迹鉴定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主张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核心证据是有张某“签名”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银行应当对“张某具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在张某对签名真实性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银行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该签名确系张某所签。 法官表示,从张某当庭书写的名字与承诺书上的签名对比来看,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办理涉及共同还款义务的重要业务时,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当面核实签字人身份,并留存身份核验等相关影像资料。这既是行业规范要求,也是防范风险的必要措施。”此案中,在张某明确表示自己未参与承诺书签订过程的情况下,要求她自证“未签订承诺书”客观上存在困难,不符合公平原则。 经法院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和举证规则后,银行认识到其在业务办理中存在的审核疏漏,且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法官主持下,双方于今年6月中旬达成调解协议:银行不再要求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笔债务由李某负责偿还。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金融机构办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共同还款业务时,务必严格执行面签制度,妥善留存身份核验及签字过程的相关证据,从源头上防范诉讼风险。不能仅凭借款人单方提交的材料就认定配偶具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群众也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身份证件,避免因身份信息管理不当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遇“被负债”情形,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房佳伟 史曼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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