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一车主因在自家车位安装防护栏引发关注。
据九派新闻,当事车主王女士(化姓)表示,旁边车位的车主经常压线甚至过线停车,还与自己的车发生过碰撞,“她撞了我,但都没有说,是我看哨兵模式发现的”。
王女士称,自己和物业多次与隔壁车主沟通。最终其选择听从网友建议在自家车位上安装护栏。安装护栏之前,她也告知了对方,对方表示只要不安装在他的车位上,同意。
8月5日下午,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先生(化姓)表示,上述两位邻里之间确实发生过矛盾。王女士隔壁车主的车位安装有充电桩,但因其充电线较短,所以停车时车身略歪,影响了王女士停车。此外,王女士的车曾两次被对方刮蹭过,但对方均表示对于刮蹭并不知情。
李先生表示,小区内原则上并不允许安装护栏,且安装护栏也会影响王女士自身上下车:“发生类似情况,可以告诉物业,我们物业是很愿意去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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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车矛盾在自家车位加护栏的事不是个例,据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披露,徐女士是某小区地下室A车位的所有权人,侯先生是B车位的所有权人,A、B车位位置左右相邻。侯先生认为徐女士倒车入库驾驶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其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导致其财产损失,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两个护栏。徐女士认为侯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车辆车门上的痕迹是由徐女士剐蹭所致,且他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到自己使用车位。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遂将侯先生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拆除护栏。最终鼓楼法院对徐女士诉请拆除A车位和B车位中间的护栏,予以支持。
闽江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孙伟峰认为,相邻权是民法典上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普通民事权利不同,相邻权因不动产而产生, 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中,存在排水、通行、采光等“交集”。随着城乡不动产的发展,相邻权纠纷不断增多。相邻权之所以常常被忽视,主要在于相邻权利人“遗忘”了权利行使的边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位加装护栏是否妨碍了相邻车位的正常使用。一方面,相邻权利人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相互负有“容忍义务”。本案中,侯先生为防止车辆被剐蹭,加装“两个护栏”的行为,影响了徐女士的停车便利。另一方面,相邻权的限度为“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故而,相邻权利人在必须使用邻地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邻地。本案中,徐女士在使用自己车位时,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剐蹭侯先生的车辆,符合相邻权的限度。
本案虽属日常生活中的邻里琐事纠纷,却对塑造和睦、友爱、互助的邻里关系非同寻常。邻里关系无小事,理解包容是正道。民法典不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肩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未来,让我们守望邻里,温暖彼此,让“家门口”的矛盾,化解在互相理解的春风里。
综合:九派新闻、广西高院
原标题:《四川一女子因邻居总压线停车,在自己车位上装护栏:曾被对方剐蹭过2次,对方都不知情;物业:不建议装,自己停车也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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