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爽快承诺退款,时隔7年迟迟不结清,以为拖过三年就能一笔勾销? 2018年2月,李某与吴某签订合同,并于签约当日依约向吴某支付定金4万元。后来,该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约定吴某向李某退还定金。2018年4月,吴某仅向李某退还2万元,剩余2万元尚未退还。
2024年1月,李某通过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吴某催要剩余定金,吴某始终未予退还。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于2025年12月将吴某诉至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吴某退还剩余定金2万元。 诉讼中,吴某辩称李某起诉距应退款时间已过多年,且在2024年8月就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于2024年1月多次向吴某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其起诉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债权应受法律保护,遂判决吴某向李某退还剩余定金2万元。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免责。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2024年1月多次与吴某通话,通话记录足以证明李某向对方催要定金,具备高度盖然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剩余2万元定金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在2024年1月通过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吴某催讨,该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李某于2025年12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法官特别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法律不保护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的人。权利需要主动主张,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行使权利,注意保留催收记录、书面函件、通话录音等主张权利的证据,及时协商和解、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via.CCTV今日说法、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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