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父亲仅按月支付抚养费,从未探望过未成年女儿,女儿有没有权利起诉要求父亲探视?《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特殊的探望权纠纷案已经迎来终审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每月要履行至少两次电话沟通、一次实地探望,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为止。这份司法判决,为孩子守住亲情陪伴与温暖。
2010年,家住庐江县的赵刚(化名)与周兰(化名)结婚,年底女儿宣宣(化名)出生。然而,两人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登记离婚,约定宣宣由母亲周兰抚养;一年后,宣宣抚养权变更至赵刚。
2021年4月,周兰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宣宣重新由母亲周兰抚养,赵刚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依法享有探望权。 然而协议签订后,赵刚除按时支付抚养费外,从未探望过宣宣,一次见面、一通电话都未曾有过,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让年幼的宣宣长期缺失父爱陪伴,内心满是失落。
“孩子总是问我,妈妈,爸爸是不是不要我了?”周兰说,面对孩子对父爱的渴望,自己不知道该如何回应。
2025年7月,宣宣向庐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父亲履行每月两次的电话联系和一次的探视义务,同时结合生活成本上涨诉求增加每月抚养费等。
承办法官徐晓娟尝试组织调解,反复释明探望权不只是权利,更是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责任,不能随意放弃。可赵刚态度淡漠,坚持认为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自己按时支付抚养费就算尽到责任。赵刚固守“支付抚养费即可”的想法,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庐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探望权是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
探望权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期待要求;不仅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更是父母身上一份沉甸甸的责任。离婚后,虽然父母间的夫妻关系已经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将长久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应尽到抚养、教育的职责,关怀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以弥补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感情的交流。
2025年11月,庐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宣宣的诉求,判决赵刚每月履行两次电话联系、一次实地探望义务,每月抚养费增至1100元,直至宣宣年满十八周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今年3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赵刚每月履行两次电话联系、一次探视义务,实质是对赵刚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的一种确认和引导,意在督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积极履行关怀、教育职责,增进亲子感情,并未加重赵刚的法定义务,反而有利于弥补子女因父母离婚缺失的亲情陪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生效后,徐晓娟电话回访周兰,对方语气轻松了许多。“我专门给孩子办了电话卡,孩子爸爸这个月打了电话,虽然话不多,但女儿接完电话特别开心,当晚睡得也更安稳了。”周兰说。(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通讯员 刘形阳 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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