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衍生出多种隐蔽的洗钱方式。一些人为贪图所谓“好处费”“跑腿费”,心存侥幸,帮助他人转移来源不明的贵重财物,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面临法律的严惩。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何某、王某因帮助转移用诈骗赃款购买的奢侈品手表,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3年初,被告人何某在柬埔寨务工期间,结识了上线“王羽”。2025年3月,“王羽”再次联系何某,提议其参与利用买卖奢侈品手表“洗钱”的活动,并承诺给予好处费。何某同意后,联系了黄某(另案处理)充当“鉴表师”,黄某又联系了被告人王某共同参与。
2025年3月11日,黄某按照上线指使,前往北京从刘某处购买手表。交易完成后,上游犯罪被害人张某被诈骗的12.4万元款项转入了刘某的银行账户。黄某携带手表与王某汇合后,由王某将手表带至重庆交给何某,何某最终将该表交给上线指定人员,完成了赃物的转移。
案发后,何某、王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共同退赔了被害人张某的全部损失12.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王某明知他人在从事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仍在他人指使下转移手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何某、王某虽未直接实施电信诈骗,但他们在明知资金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通过转移用赃款购买的名表来协助上游犯罪,这种行为切断了赃款与上游犯罪之间的联系,妨碍了司法机关追查,同样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跑腿”转移贵重物品为手段的洗钱犯罪。诈骗分子为了快速“洗白”赃款,往往通过高额报酬招募人员,将用诈骗资金购买的奢侈品、黄金等通过“人货分离”的方式跨区域转移。被告人何某、王某本想“轻松”赚取好处费,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参与来历不明财物的运输、转移,以免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作者:王爱玮 时俊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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