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甲幼儿园、乙幼儿园、丙幼儿园隶属于同一教育集团,三家幼儿园和丁劳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胡某。
孙某2006年9月入职甲幼儿园从事教师、副园长工作,入职后工作地点一直未变化。入职后胡某安排孙某与乙幼儿园签订两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9月又安排孙某与丁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至甲幼儿园工作。其间,孙某的社保先后由丙幼儿园、乙幼儿园、丁劳务公司缴纳,公积金先后由丙幼儿园、丁劳务公司缴纳,工资先后由甲幼儿园、乙幼儿园、个人账户转账支付。
2024年3月,甲幼儿园承租的房屋因纳入征迁范围被出租方收回。2024年6月,甲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同意终止办学。丁劳务公司向孙某发出劳务派遣改派通知单,通知终止派遣其在甲幼儿园的工作,重新派遣至另一公司从事美术老师工作。
孙某不认可劳务派遣关系不同意改派,丁劳务公司以孙某不服从重新派遣为由视为自动离职,停缴孙某的社保。孙某主张其用人单位为甲幼儿园,经劳动仲裁后将甲幼儿园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2006年9月起在甲幼儿园连续工作,与甲幼儿园存在真实的用工关系,即孙某与甲幼儿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乙幼儿园与孙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丙幼儿园为孙某缴纳过社会保险,但孙某从未在乙、丙幼儿园工作过,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虽然丁劳务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但孙某的工作未发生实质变化,丁劳务公司与甲幼儿园也没有实际履行派遣合同的相关证据,构成“逆向派遣”,应属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甲幼儿园终止办学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情形。法院判决甲幼儿园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共计14万余元。甲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定责任,采取关联企业交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逆向派遣等方式,导致劳动关系主体模糊,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扰乱正常劳动用工秩序。
本案中,用人单位借用关联公司交替签约、劳务派遣“换壳”等方式试图模糊劳动关系,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接受的管理指令、遵守的规章制度均未改变。
法院基于劳动者长期稳定提供劳动、接受管理的客观事实,准确认定真实的用工关系,同时查明用人单位意图通过重新派遣规避支付经济补偿,认定其构成“逆向派遣”,对于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遏制“假派遣、真用工”乱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关联企业之间的人员调配,应当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材料;如遇用人单位以关联公司名义变更签约主体、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等情形,应及时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变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骆菊杰 夏亦冬
转自: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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