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患者就医通道
不能被“限高”所困
苏州吴中:推动善意文明执行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在我们每个月去法院申请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都很顺利,也方便我们后续继续去南京复诊。”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郑毅电话回访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时,当事人小李的父亲说道。就在两个多月前,小李曾因一纸限制消费令被困苏州,无法乘坐高铁异地就医。
5月12日清晨,小李的父亲好不容易给身患重症的女儿挂上了南京某医院的专家号。由于他年事已高,不会网购车票,便匆匆赶到火车站售票窗口,想买两张去南京的高铁票。然而售票员的答复让他的心一沉:“你女儿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动车票。”
小李为何会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要追溯至多年前的一起劳动用工纠纷。2019年7月,刚满20岁的小李入职苏州某餐饮公司,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是以社保补贴的方式随工资发放。2022年3月,小李被确诊为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开始接受治疗。同年6月,公司要求其返岗工作,但当时小李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难以正常返工。随后,公司以小李累计旷工满3天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李依法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涉案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判令该公司向小李支付病假工资、医疗费用损失等共计9万余元,并为其补缴社保。其后,该公司另行起诉,以已为小李补缴社保为由,要求小李返还先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社保补贴。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中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缴纳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最终判令小李返还社保补贴及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共计2.8万余元。
因小李长期患病,已花费近百万元医药费,无力按期履行2.8万余元的判决义务,加之未及时申报个人财产,今年4月,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异地就医受阻后,小李的父亲了解到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法律监督,遂主动联系吴中区检察院求助。接到求助后,该院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承办检察官郑毅梳理案件后认为,从程序上看,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执行流程。但检察官并未止步于表面程序审查,而是重点核实了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原来,小李所患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定期复诊,乘坐高铁前往南京就医是必要出行方式;其未履行判决义务系因病致贫、客观上无偿还能力,不存在恶意逃避执行的故意。综合上述关键事实可以看出,该案限制消费措施直接关系到一名重症患者的就医权利和基本生存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等紧急情况亟须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因适用场景特殊、知晓度不高,很少被实际援引。我们对照案情反复研判后确认,小李的情形恰恰符合这一规定。”郑毅说。
5月21日,吴中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结合当事人重病就医的特殊情形,依法为其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保障其基本就医权利。法院经核对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于5月25日依法解除对小李的限制消费措施。小李异地就医通道被顺利打通。
转自:检察日报·要闻版
全媒体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毛宽桥 黄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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