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 7月30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26年7月30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不分章节,共16条,主要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原则、有关方面职责、宣传引导、游泳场所建设、场景式教学、预防和救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
《若干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加强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先期处置等工作,明确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置应急救生物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中小学校的职责边界。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因地制宜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在校期间安全管理,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施、人员到位;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落实防控措施;暑假、节假日前和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应当对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提示。
同时,《若干规定》还明确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相关方面的责任。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宣传教育、相关关爱行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岗职责,指导、帮助和监督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此外,还规定了水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责任等。
监护人是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关键主体。在监护人职责方面,《若干规定》明确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规定了三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常态化安全教育义务;二是日常照护管控义务;三是委托照护告知义务。同时规定,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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