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下中介费,海南儋州一对夫妻在看房后绕开中介,私下与房主达成交易,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然而,这一“跳单”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1万元。
案情
夫妻二人看房后
绕开中介私下成交
2025年6月,儋州市民黄某、邓某夫妇欲出售名下房产并购置新房,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同年6月18日,李某某根据两人的购房需求,推荐了儋州市那大镇的一套房源。次日,李某某与同事吴某带黄某夫妇实地看房。买卖双方初步商谈价格为190万元,但未达成一致。
看房后仅两天,邓某便自行携家人再次看房,并发现其婆婆与房主相识。此后,黄某夫妇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主私下协商价格。其间,邓某仍多次向李某某询问房源情况,甚至要求中介继续与房主议价,试图掩盖真实交易意图。2025年8月,黄某夫妇以185万元的价格与房主完成交易,且未告知某中介公司。
某中介公司得知后,要求黄某夫妇支付中介费遭拒,遂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夫妇按照行业标准支付成交价1.5%合计2.775万元中介费。
庭审中,黄某夫妇辩称未与中介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双方不存在中介服务关系;同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发票,称购买的是另一处房产,否认案涉交易,还指责中介对房屋权属信息掌握不清。
法院
构成“跳单”违约
支付1万元服务费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违约需满足三个要件: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务;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签约。该案中,某中介公司已为黄某夫妇提供房源推荐、实地带看、价格沟通等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关系。黄某夫妇正是通过中介获取房源信息并认识房主,却绕开中介完成交易,其行为完全符合“跳单”构成要件,构成违约。
关于中介费金额,法院认为,某中介公司虽提供了前期服务,但未参与后续合同签订、产权过户等环节,若按行业通常标准1.5%全额收取显失公平。结合服务实际履行情况及公平原则,法院酌定黄某夫妇支付中介服务费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邓某支付某中介公司服务费1万元,驳回某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绕开中介公司签约
既违法又损信誉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介绍,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绝非仅“带人看房”这一项基础工作,整套中介服务链条包含精准房源匹配、实地带看、买卖双方初次对接、房屋基础信息核验、市场行情报价参考、初期价格磋商、交易风险提示、贷款政策解读、合同拟定指导、过户流程代办、资金安全监管提醒等一系列专业化、持续性服务。中介付出时间、人力、渠道成本,为购房者搭建起原本难以自主获取的交易渠道,对应的中介报酬是其劳动成果的合法对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
李娇萍表示,私下“跳单”既违法又损信誉,购房者切勿心存侥幸。该案中,黄某夫妇明知房源、房主信息全部来源于中介提供的媒介服务,一边持续假意咨询中介、利用中介继续议价,一边私下绕过中介完成房屋买卖,主观上存在明显规避中介费的恶意,该行为严重违背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层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专门规制“跳单”行为,只要购房者接受中介服务、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与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直接和房主订立买卖合同,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中介委托合同,只要形成事实中介服务关系,中介方就有权主张服务报酬,法院可结合中介实际服务程度酌情判定费用。
李娇萍提醒,广大购房者切勿心存侥幸“跳单”,一旦查实,不仅需支付中介费,还可能承担诉讼成本及信用风险。选择正规中介、签订书面合同、诚信履约,才是安全、高效置业的正确方式。
作者: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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