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侵权纠纷。9岁女孩文文放学回家时,被一只突然扑来的大狗吓倒,导致左手腕骨折。狗主人全程牵着狗绳,且犬只未直接接触孩子,事后以“狗没碰到人”“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偿。
调解员调查后认为,狗主人虽然牵了绳,但狗绳过长,且在放学人流密集时段未有效管控犬只,导致孩子因受惊摔倒受伤,双方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经多次调解,狗主人最终同意赔偿文文部分医疗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牵绳只是养犬人的法定义务,并非免责“护身符”。如果犬只在公共场所因扑跃、追逐等危险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即使没有直接接触,饲养人仍可能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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