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17岁那年,母亲带着他走进了俞老伯的生活。此后的32年里,三个人以一家人的模样过日子,柴米油盐,看病养老,彼此照应。唯独缺了一纸婚书。
2023年俞老伯骤然离世,留下两套房产。沈先生以继子身份主张继承权,俞老伯的兄弟姐妹们却态度鲜明:你没有资格。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案件。
1994年成为关键时间点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沈先生坚称,母亲与俞老伯自1991年4月起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俞老伯的亲属一方则表示,二人同居始于1996年9月。前后相差五年有余,而这五年,在法律上恰是一道分水岭。
1994年2月1日,是法律认定事实婚姻的临界日期。此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同居,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此后,法律不再承认此种关系。这意味着,若同居始于1991年,沈先生的母亲与俞老伯即构成事实婚姻,沈先生便具备继子的法律身份;若始于1996年,则仅为同居关系,沈先生在继承问题上不具主体资格。
时间起点成为全案焦点。沈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键材料——俞老伯生前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文件载明,沈先生母亲与俞老伯自1991年起共同生活,沈先生成家后,妻女亦随同照料两位老人,就医问药、日常起居均由沈家负责。该说明附有四位邻居联合签名及居委会公章,证明力较强。
事实婚姻+抚养关系构成继承条件
此外,沈先生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佐证。聊天中,他对俞老伯以“爸爸”相称,其女儿称俞老伯为“爷爷”。俞老伯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亦由沈先生一手料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沈先生母亲与俞老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形成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为邻里亲友所认知,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然而,事实婚姻的成立尚不能直接赋予沈先生继承权。法院进一步审查了沈先生与俞老伯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
经查,1991年俞老伯与沈先生母亲同居时,沈先生17岁,正处于初三阶段,此后又完成三年职业教育。其间学费及生活开支由母亲与俞老伯共同负担。沈先生成年后,转而承担起对年迈俞老伯的赡养义务,包括陪同就医、庆贺生日、料理日常生活等,直至俞老伯去世。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形成了双向扶养关系——俞老伯对沈先生履行了抚养义务,沈先生对俞老伯履行了赡养义务。
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法院最终支持了沈先生的继承诉求。
案件审结后,法官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提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方可认定为事实婚姻。此后,无论同居时间长短,均不产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能据此主张继承权。同居双方若希望在身份关系与财产继承方面获得法律保障,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或提前订立内容合法、形式完备的遗嘱。否则,一方去世后,继承争议往往难以调和,其复杂程度与对抗性,常常远超生前的感情维系。
普法小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记者 | 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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