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随缘,分手体面,是成年人最基本的相处准则。
但一名男子分手后不愿体面收场,反倒将昔日恋人当成“提款机”,屡次以辱骂、恐吓、殴打等方式逼迫对方给钱,甚至胁迫其抵押配偶车辆套现,长期恶意滋扰、敲诈勒索前女友。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用速裁程序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对这名累犯从严惩处,让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玉某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二人相恋多年并育有两名子女,后因感情不和、性格差异巨大,2014年二人正式分手。二人本应各自开启新生活,互不打扰,余某却心生贪念持续纠缠玉某,拿过往情感纠葛当作索财筹码,长期骚扰、勒索玉某。
经查,余某并非初犯,存在犯罪前科。2018年2月,其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12月刑满释放。本该痛改前非、遵纪守法,但其毫无悔改之心,出狱后依旧肆意妄为,再次触碰法律红线。
2023年5月,余某因个人花销拮据,向已分手多年的玉某索要钱财,遭到玉某明确拒绝后,恼羞成怒当场动手殴打对方。身处恐惧中的玉某无奈妥协,通过微信向余某转账2000元。初次索财得逞后,余某愈发肆无忌惮,自此开启了长期、多次的敲诈勒索行为。在后续一年多时间里,他频繁以辱骂、恐吓、威胁等恶劣方式纠缠玉某,只要索财未果,便持续言语施压、恶意滋扰,让玉某长期活在恐惧之中。
2024年3月,饱受长期骚扰的玉某不堪其扰,主动到派出所报警。民警获悉案情后,依法通知余某到案配合调查,但余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依旧我行我素,持续对玉某进行骚扰勒索。同年6月,余某强行驾车带玉某在钦州多地辗转,途中不断逼迫玉某给钱。危急时刻,玉某偷偷向外求助,其兄长及亲友闻讯赶来钦州西站施救,余某见事情败露,仓皇逃离现场。后续经派出所介入调解,余某当场作出书面及口头承诺,保证不再对玉某实施骚扰、恐吓、勒索等违法行为。
然而,调解承诺终究没能约束余某的贪念。没过多久,他便再次反悔,继续频繁纠缠玉某、强行索要钱财。2025年2月,余某驾车拦下玉某及其女儿,将二人带至钦州东站附近,再次向玉某索财。遭到拒绝后,余某当场对玉某实施殴打、辱骂,在暴力和言语胁迫下,玉某被迫向其转账10000元。
随着贪欲不断膨胀,余某的行为愈发恶劣。2025年4月,其直接以恐吓、威胁的方式向玉某强行索要6万元巨款。为摆脱无休止的纠缠和人身威胁,被逼无奈的玉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丈夫的一辆轿车抵押套现,到手7.6万元。随后,玉某按照余某的要求,将其中6.5万元转至其指定账户,全部被余某非法占有。长期遭受敲诈勒索、身心俱疲的玉某,最终选择报警,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年8月4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余某到案接受调查,余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案发后,玉某综合考量案件始末及相关情况,对余某的行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首次索财金额未达犯罪数额较大标准,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两年内先后多次勒索被害人财物,应以其敲诈勒索的数额累计作为犯罪数额。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系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签字具结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7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情感纠纷绝非肆意妄为的挡箭牌,情侣分手、感情纠葛,理应理性沟通、体面了结,不能因贪念私利、心怀不满,以辱骂恐吓、贴身滋扰、暴力胁迫等方式向对方强行索财。法律绝不认可“分手补偿”式的非法勒索,任何以胁迫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均涉嫌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大家若遭遇情感纠缠、恶意勒索、人身威胁,切勿隐忍妥协,务必及时留存聊天、转账、录音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人身与财产安全。
作者: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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