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车厘子品种是“桑提娜”
到货却成了“拉宾斯”?
消费者怒诉至上海法院
今年1月
江先生在某平台水果旗舰店
下单购买标注品种为
“桑提娜”的车厘子
支付货款179元
两天后,江先生签收商品
发现商品外包装、实物标签
均无“桑提娜”品种标识
与店铺宣传售卖的品种不符
便随即与店铺客服核实沟通
商家明确自认实际发货品种
为“拉宾斯”
并非宣传的“桑提娜”
江先生认为,商家以“拉宾斯”品种车厘子冒充售价、品质更高的桑提娜品种车厘子对外销售,刻意隐瞒商品真实品类,误导其下单购买,商家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同时主张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店铺商品页面明确标注售卖品种为“桑提娜”,该品种市场售价、果肉品质、甜度一般均略高于“拉宾斯”,商家实际发货全程不标注真实品种,收货后买家维权才自认发出的是“拉宾斯”,主观上存在刻意误导消费者的直接故意。
江先生因商家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其下单购买的交易对象是“桑提娜”品种车厘子,其付款179元的价格对应相应商品价值,若无商家“桑提娜”的宣传标注,江先生不会以该价格购买拉宾斯车厘子,商家的欺诈行为与江先生错误购买决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而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媒介,并非案涉商品的销售者,且已向江先生披露案涉店铺经营者相关信息,亦无证据证明平台公司存在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案涉交易的真实情况及欺诈的故意、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法说理,江先生与商家达成调解协议,商家自愿赔偿原告600元,同时原告撤回对平台公司的起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贴合商品实际的合理美化、适度宣传属于正常的商业营销行为,无可厚非。但脱离商品真实属性,刻意夸大宣传、虚构产品品类、以次充好的过度“包装”,已然突破合法经营底线,不仅违背诚信经营准则,还会构成消费欺诈,最终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官也提醒消费者,选购时,应当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完整留存全套证据:商品宣传页面截图、订单详情、支付凭证、完整开箱视频、商家客服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作者 | 王葳然 姚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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