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七批违法典型案例,对龙泉驿区某餐馆以鸡肉冒充牛肉、武侯区某店地址造假等行为予以严查。
案例一
龙泉驿区某餐馆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6年5月,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龙泉驿区的某餐馆(网餐平台店铺名:“某烧烤炒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在网餐平台售卖的“牛肉”“牛排”等菜品,宣传主料分别为牛肉、牛排、肥猪肉。现场查获“火焰纯牛肉串”(外包装标注配料为牛肉)等原料。经检测,“火焰纯牛肉串”同时检出牛源性成分和鸡源性成分。
“火焰纯牛肉串”生产商在纯牛肉产品中掺入鸡肉且未如实标注,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并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9日依法将该线索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同步抄告区检察院。
当事人在网餐平台售卖的“牛肉”宣传主料为牛肉,但却检测出牛源性成分和鸡源性成分,“牛排”宣传主料为“牛排”,实际为“仿牛排”;售卖的“里脊肉”宣传主料为“肥猪肉”,实际为“鸡肉”,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二
武侯区某餐饮店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涉嫌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2026年5月7日,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武侯区某餐饮店在网餐平台入驻经营,执法人员根据平台公示经营地址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并无此餐饮店在此开展经营,当事人线上线下地址不符。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在武侯区原经营地址凭《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通过堂食和网餐开展中餐餐饮经营,客人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知晓联系方式进行订餐,由当事人自行配送,顾客通过微信转账付款。
2025年12月当事人搬离原经营地址,搬迁至郫都区进行团餐经营。但从搬离原经营地址至今,当事人依然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进行接单,以武侯区某餐饮店名义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销售中餐,销售金额共计2946.07元,违法所得共计2946.07元。
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46.07元、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四川日报微信综合成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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