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权案件中,三名未成年人相约到一处未开发景区游玩,其中15岁的刘某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下水,不幸溺亡。
由于未考虑自身水性及未开发景区安全隐患,下水后不久刘某不慎溺水,同行的两人随即对其进行施救。
事件发生后,刘某的家长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当天与刘某同行的未成年人吴某和张某明知刘某不会游泳仍鼓动其下水,要求吴某与张某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庭上,双方就责任认定产生了争议。两名被告辩称,是刘某首先邀约去水塘游泳。
法庭上,被告提出,事发当天,刘某发微信邀约张某和吴某一同去水塘游泳。原告对于死者刘某邀约游泳的微信聊天记录大体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刘某已年满十三周岁,系一名初中生,对到水塘游玩的行为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在其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旧邀约同伴一起去危险的水塘游玩,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以组织他人到水域游泳,邀请他人去一些危险水域,或者是明知他人不会游泳,邀请他人去游泳,如果造成了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话,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吴某、张某受邀去水塘游玩,并积极参与。但两人在刘某遇险时,已经实施了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救助行为(找了水管、竹竿,拨打110、120,同时在旁边呼救,找了成年人过来救助)。由此,二人的行为系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存在轻微过错。
法院最终判定,死者刘某对本案负有主要责任,同行人吴某、张某存在轻微过错,由各自监护人向刘某监护人分别支付3万元赔偿。

综合央视新闻、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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