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经济迅猛发展,一个百万粉丝级别的账号往往意味着可观的商业价值。然而,当账号实名认证与实际运营者不一致时,纠纷可能随之而来。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赵原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用个人实名信息绑定并负责运营公司网络平台账号。经过多年精心运营,账号粉丝量已累计突破300万。离职后,小赵提出注销该账号遭到公司拒绝,遂诉至法院。

一边是公司资源的投入,一边是个人信息的“烙印”,账号到底算谁的?面对这个“两难”问题,法官并没有简单判决,而是通过调解最终找到解决路径。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小赵认识到公司运营该账号已投入一定的经营成本,直接注销账号面临粉丝量流失的风险,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公司也意识到如果继续使用离职员工的身份信息运营平台账号,将造成对小赵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传媒公司向平台运营方申请变更小赵的实名认证信息,并每月向小赵支付一定补偿费用直至完成实名变更登记为止。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施海文
本案的调解依据主要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与公平原则展开。小赵作为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同意他人使用其个人信息,也有权撤回同意。公司在使用上述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尊重权利人。同时,考虑到账号粉丝的增长、商业价值的累积主要依托于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内容投入和经营资源,完全否定公司的贡献亦有失公平。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公司配合变更实名信息,同时向小赵支付离职后的账号使用补偿,既尊重了个人信息的人身属性,也认可了公司的商业投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公司主要业务账号应优先使用官方资料(如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等)注册。如确需使用员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账号权属,并约定离职时账号移交、实名信息变更等具体流程,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转自: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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