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飞机上有炸弹”,究竟是情绪失控的气话,还是触犯刑律的犯罪?法律边界在哪里? 2019年11月18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深至山东省青岛市流亭国际机场国内出发大厅,欲乘坐青岛至武汉的8L9870航班。因晚到无法办理值机手续,其为泄愤,在值机B岛15、16号柜台前,先后两次以报警称该航班有炸弹相威胁,阻碍航班正常起飞。经工作人员劝阻并警告后,王某深仍掏出手机佯装拨打110,谎称青岛机场有炸弹。 工作人员随即按程序上报并通报机组,机场因此启动应急预案。涉事航班采取客、货清舱应急处置措施,该航班及另外4架航班共计5架航班延误9至86分钟,严重扰乱了机场正常运营秩序与公共安全秩序。
案发后,王某深被抓获归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起公诉。城阳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深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深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主审法官吴仲雷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此类行为多因误机、纠纷等小事引发,行为人常以“开玩笑”为借口,但航空安全无小事,危害后果突发且广泛。(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倪大为 李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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