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少夫妻会选择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以此化解财产分割矛盾、保障子女权益。此类约定若经法院调解形成生效文书,便具备法律约束力。但现实中,常出现一方事后反悔,以普通赠与可撤销、房屋有抵押、经济困难等理由拒绝配合过户的情况。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针对离婚调解书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子女,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单方撤销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裁判,厘清了离婚财产赠与普通民事赠与的法律区别,也为公众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敲响警钟。 被告老刘、李某原为夫妻关系。
2023年12月,李某向城西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房屋,无偿赠与婚生子小刘个人所有。随后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2026年,原告小刘已成年,请求父母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老刘一再推诿、拒不配合,主张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撤销、解除该赠与约定,拒绝履行过户协助义务。无奈之下,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老刘、李某配合完成房屋产权过户。(全媒体记者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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