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肖某与叶某为情侣,2025年10月的一天晚上,二人聚餐饮酒后乘网约车返程,途中爆发激烈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中途下车后仍互相扭打,经旁人劝阻方才分开。冲突平息后不久,肖某趁众人不备独自穿过马路冲向河堤翻越围栏跳入河中。叶某与朋友急忙追赶、当即拨打110报警求救,但不幸,肖某很快沉入河中溺亡。事后,肖某家属认定,叶某的行为系致使肖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情侣间争吵、肢体摩擦属于常见纠纷,叶某无法预见短暂争执会致使肖某做出跳河轻生的极端举动,且在发现肖某跳河后已立即报警求救,不存在不予救助的情形。肖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跳河溺水存在生命危险,若认为叶某有辱骂、殴打其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报警、诉讼等合理合法途径维权,但其选择投河自尽,属不珍惜自己生命的行为,其溺水身亡的结果系其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叶某与肖某争吵互殴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与肖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叶某自愿另行补偿肖某家属1万元,故依法判决叶某支付1万元给肖某家属。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以死相逼”,理性维权才是正道。成年人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处理情感纠纷或人身冲突时,应保持理性克制,通过报警、调解、诉讼等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自残、轻生等极端方式“施压”。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珍惜生命、敬畏法律,避免因一时冲动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综合:中国法院网、工人日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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