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方便邻里的好事,但有时候也会闹出些不愉快的纠纷。最近,广州的一位业主陈阿姨就因为这个事,闹上了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陈阿姨所住的小区楼栋启动电梯加装工程时,她全程没有参与,既没出钱,也没出力。前期牵头筹备的业主们一起商量,定了个规矩:所有后期想加入使用电梯的业主,得按原始费用的双倍标准补缴。
后来,陈阿姨因为个人出行需要,主动申请开通电梯使用权,并按规矩补缴了3.6万元。可让她没想到的是——钱付了、电梯用了,她转头又觉得“双倍”收费不合理,要求其他业主退还多缴的1.8万元。
其他业主自然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陈阿姨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的电梯资金分摊方案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前期业主们制定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后期加入的缴费标准,这个自治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
最关键的是,法院指出:陈阿姨自愿认可了缴费规则,足额缴费并实际使用了电梯,事后又单方面反悔要求退款,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陈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
话里话外丨这起案件虽然发生在广州,但对上海正在推进加装电梯的小区也有参考意义。加装电梯涉及整栋楼业主的共同利益,前期协商制定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先观望、再搭车”的想法恐怕行不通。契约精神,是邻里和谐的基础。
综合自粤TV、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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