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组织卖血案件,被告人董某、姜某因违反国家血液管理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牟利,均被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刑罚,涉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切实维护了辖区采供血秩序与公共卫生安全。
2025年4月,董某通过微信群结识姜某,二人共谋搭建非法卖血牟利链条,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组织社会人员出卖血液从中非法获利。
按照事先约定,姜某负责在某血液中心周边充当“血托”,对接有临床用血需求的患者家属,获取互助献血单据后提供给董某;董某则通过社交微信群发布招募信息,物色并组织献血人员,持互助献血单据前往指定采血场所完成献血流程。献血完成后,董某将献血证转交姜某,由姜某向患者家属收取用血相关费用。
利益分配环节,姜某每单先行扣除50元作为个人获利,再将剩余款项转给董某;董某从中每单抽取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利润后,最终将余款支付给献血人员,形成完整的非法交易闭环。
经查实,2025年5月17日至6月16日短短一个月内,董某累计非法组织他人卖血40人次,非法获利共计6919.1元;姜某参与组织卖血36人次,非法获利1800元。
2026年5月20日,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对二人依法提起公诉。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姜某违反国家血液管理制度,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并非法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二人犯罪情节、获利数额、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于6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二人违法所得及涉案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蒋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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