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故意碰瓷无牌证三轮车车主,制造轻微交通事故,再言语恐吓车主迫使其赔偿私了,最终被抓获。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各处罚金。
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王某伙同刘某,在佛山、东莞等地,专门选择无牌证电动三轮车为目标,由一人骑共享单车故意与其制造轻微碰撞,假装受伤,另一人上前配合拦停车辆、帮腔作证,一方面利用被害人驾驶无号牌车辆担心被交通处罚的心理,称“报警后交警将查扣车辆、拘留驾驶人”,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另一方面夸大伤情,在制造碰撞后顺势倒地不起,以“需要到医院检查治疗”为由,暗示其需承担高额治疗费,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支付“赔偿款”私了,得款后该团伙即迅速离开。据统计,该期间二被告人以上述固定模式共同作案13起,涉案金额达2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上看,二被告人专门选择无牌证电动三轮车作为作案目标,利用车主惧怕车辆被查扣的心理,索要与其自身“伤情”不相称的财物金额,这表明其并非基于真实合理的损失提出民事赔偿主张,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并非就事故损害进行协商,而是以言语恐吓,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迫使其在恐惧心理下交付财物,此种制造心理压迫的手段,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行为特征。另,二被告人在多地流窜,以固定分工模式短期内连续多次作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靖瑄;图/AIGC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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