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湖北省宣恩县的这对同居情侣
偏偏把这份 “默契”
用在了违法勾当上
男友贩毒,女友出账户收钱
把贩毒当成了 “共同事业”
本以为能瞒天过海
殊不知贩毒又洗钱
可谓“刑”上加“刑”!
2025年8月
宣恩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在侦办案件时
发现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
当即立案侦查
经查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
李某甲多次向彭某、余某等15人
贩卖麻果与冰毒
涉案毒品总计452.755克
非法获利67万余元
该笔毒资中
李某甲用本人微信账户收款近22万元
又借用同居女友李某乙的微信账户
收取剩余45万余元
二人将上述贩毒钱款
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案件移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时
李某乙曾百般辩解
声称自己
“仅提供账户
未参与贩毒且未直接获利”
然而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
微信交易记录
购毒人员聊天记录及证人供述
迅速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
李某乙深刻认识到
“帮忙贩毒”的严重法律后果
最终自愿认罪认罚
近日
宣恩县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因李某甲系累犯
法院依法
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李某甲
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
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乙
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更别为毒资提供温床!
【转自:湖北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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