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纠纷案。
朱某与季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女。此前,一家三口与季某父母共5人共同出资建房。2015年该房屋拆迁,5人分得3套安置房,其中1套登记在季某名下。
2023年,朱某与季某经调解离婚。同年,朱某得知,因债务人无力还款,登记在季某名下的那套安置房已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季某在未征得其他家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家庭共有的房产抵押,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该抵押可视为他自愿选择了该套住房,作为其应享有的安置利益所在。
法院审理认为,三套安置房属于5人等额共有,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季某擅自抵押其中一套房产,其份额已绑定在该抵押房产之内,“考虑到该房已被查封,且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暂不进行实物分割”,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港法庭庭长陈美向记者解释道。
最终,法院判决:未被抵押的2套安置房朱某需补偿对方房屋份额差价,一套归季某父母及女儿,另一套归季某前妻朱某。
法官提醒,家庭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其他共有人应密切关注房产状态,防止被擅自抵押或处置,避免离婚后才发现权益受损。
转自: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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