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借留宿之际,取出其朋友母亲手机,并将3700元分七次转账于自己的微信账户,最终被依法判处刑罚。
2月5日,被告人张某到朋友马某家中,并于当日留宿在其家中,晚饭期间,被告人张某偶然间窥见其朋友母亲赵某手机支付密码,遂心生贪念。次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张某潜入赵某屋内将其手机取出,利用扫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把赵某手机微信钱包里的3700元分七次转到自己使用的微信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张某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前,张某就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6月23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张某退赔被害人赵某37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贪念不可取,法律无侥幸。广大群众要保护好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密码,尽量避免在他人面前输入密码,不随意透露支付密码、验证码等信息,谨防别有用心之人记住后趁机实施盗窃,从源头避免个人财产遭受不法侵害。
作者:李新 李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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