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升学季
为了孩子能进理想的学校
一些家长不惜“砸钱找门路”
“只要钱到位没有进不去的学校”这种谎话
骗了很多人

最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学托”诈骗案。一位家长为了儿子的前途,前后掏了六十多万元,结果呢?学没上成,钱也打了水漂。
家长花60余万元“买”学上
这事儿还得从一场“朋友介绍”说起。
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闲聊中,王某听说李某正为儿子的升学愁得不行——孩子成绩不理想,怕考不上心仪的大学。
一看李某爱子心切,王某动起了歪心思。他谎称自己“人脉广、关系硬”,在某大学有“铁关系”,可以绕过正常录取程序,直接帮孩子办入学。
这番鬼话,李某却当成了“救命稻草”,深信不疑。
接下来,王某就开始以各种名目要钱:
· “办事费”,疏通关系;
· “提档费”,调取档案;
· “注册学籍费”,办理入学……
一次次转账,李某为儿子的“前途”,不惜四处借钱,前后总共转给王某人民币六十余万元。
钱到位了,录取通知书却一直没影。李某每次催促,王某都用“正在办”“领导审批要时间”来搪塞。
直到学校招生工作全部结束,李某才彻底明白——被骗了。他赶紧报警,可王某早已把大部分赃款挥霍一空。
法院判决:“学托”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获刑十年
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六十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升学无“捷径”,警惕“熟人”陷阱
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利用家长“望子成龙”心理实施的“学托”诈骗。法官特别提醒各位家长,下面这三条请一定记牢:
一
升学没有“捷径”,所谓的“内部指标”都是骗局
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都有严格政策和公开透明的流程。凡是声称能通过“特殊渠道”交钱就办的,极有可能是诈骗,千万别信。
二
警惕“熟人”陷阱,涉及钱财务必谨慎
很多骗子正是利用“朋友介绍”“熟人引荐”来降低你的防备。无论对方和你关系多好,只要一提到高额“办事费”“打点费”,就得立刻警觉,不要轻信。
三
依法维权,及时止损
如果不慎被骗,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
良好有序的招生环境需要大家一同守护
请广大家长务必通过正规、官方渠道
了解招生政策
千万别让侥幸心理
成了骗子眼中的“生财之道”
骗局往往披着“熟人”和“捷径”的外衣
请家长们擦亮眼睛
别拿孩子的未来冒险
综合:青橙融媒实习记者 于梦圆、回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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