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结束一天的工作回到家中
刚想洗漱完躺下休息
老板的消息却突然响起
“苦逼打工人”只能翻身下床
重新打开电脑……
随着信息与数字科技的发展,远程办公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然而,在远程办公模式下上,下班时间往往被淡化,工伤认定事实也往往不易查明,这也引发了企业与职工间越来越多的争议。
如何杜绝“隐形加班”、使远程办公更加规范化?对此,市政协常委、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提出建议:“上海应率先出台针对远程办公的专门规范,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实现企业与员工间双向共赢。”
“近年来,与‘远程办公’相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正日益增多。这些争议反映出,远程办公仍存在劳动安全保障不足、工时加班界定模糊、工伤认定事实难明等问题。”陆敬波解释,远程办公与传统办公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其工作场所与企业固有的工作场所相分离,这种物理空间的分离客观上使得企业劳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难度加大、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的边界以及工作场所与非工作场所的边界变得模糊。
陆敬波还认为,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就业观念的转变、降本增效的追求,包括当下大量企业也在“出海”,使得远程办公变得越来越普及。然而,对于灵活且广泛的远程办公,国家针对性的制度规范供给却仍显滞后。“这些问题互相作用、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远程办公的健康持续,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更不利于企业与职工的互利共赢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陆敬波表示。
“打破该现象的关键是消除远程办公规范的滞后性。为此,上海应率先出台针对远程办公的专门规范。”陆敬波建议,应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企业应用远程办公操作指引和相关合同协议范本,以指引和范本等形式先予柔性规范,并视情况出台地方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刚性规范。
“同时,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远程办公模式而免除和减弱,对此,出台的规范中应当予以明确。”陆敬波提出,规范中还需进一步明晰企业可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签订相关协议、进行教育培训和提供财物支持等履行其工作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手段和路径。
“针对‘隐形加班’问题,远程办公对于工作时间以及加班等法律规定的遵守和执行,应与传统办公一致,规范中对此应予明确。”陆敬波还强调,“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外‘随时待命’时间的定性,建议基于该时间仅系职工部分让渡支配权之实质,不宜定性为工作时间,但同时基于公平和对等原则,企业应相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方式、数额等可鼓励通过民主程序、集体协商等途径予以确定。此外,对于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付出实质性劳动并明显占用时间的,不应因远程办公模式和碎片化形式而否定其工作时间及加班的性质。同时规范中对于加班的程序、加班的上限等法律规定应予强调,并明确职工具有对企业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加班指令说不的‘离线权’。”
记者 | 季张颖 见习记者 | 刘嘉雯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