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17年9月入职位于吉林长春的A公司,岗位为出纳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视为严重违规、将予以开除等。
2025年5月,A公司以公司账目电费亏空为由将李女士调整出财务办公室,在办公楼走廊临窗摆放办公桌椅一套,安排李女士在上述位置办公。李女士以A公司拒不提供劳动环境、侮辱劳动者人格为由拒绝上岗。同月,A公司给予李女士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对李女士的办公位置安排带有歧视性,未能充分考虑对职工身心健康的劳动保护。李女士以A公司拒不提供劳动环境、侮辱劳动者人格为由拒绝上岗,亦属合理。
此外,法院认为,A公司在未合理安排李女士办公位置环境的情况下,又以李女士每日打卡后即脱岗、连续4天无故不打卡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李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万元。(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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