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批量创建社交媒体群,借发布虚假信息牟利,即便相关部门公开辟谣,仍持续转发扩散不实内容。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传播网络谣言,到底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网络谣言的案件。
2023年9月起,小王、小李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引流逐步建立微信群,并通过购买营业执照的方式创建大量企业微信群,以直接收取入群费或吸引网民点击观看广告等方式牟利。群里发布大量“八卦”信息和热点消息,其中夹杂不少涉及出轨、霸凌、虐待等“吸睛”但未经核实的消息。
经查,2023年11月至12月间,二人在官方辟谣后,仍编辑并大量转发虚假信息,涉及群组数1617个,群成员总数34万余人。2024年2月,涉某地教育系统热点信息在网络传播后,二人在明知相关信息可能是虚假的情况下,仍搜集当事人照片结合假信息进行编辑,并制作成相互聊天议论热点的折叠信息在群内发布,涉及群组数761个,群成员总数15万余人。
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发现小王、小李有利用网络热点、传播虚假信息炒作牟利的行为,随即展开侦查,并在各自家中将二人抓获,缴获作案用的多部手机、电脑。
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审查后,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小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网络上大量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终,人民法院结合二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没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
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黄薇
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网络空间已成为公众信息交流、社会交往的核心场域,但其开放性、匿名性特征也为网络谣言的滋生蔓延提供了便利。近年来,网络谣言频发,部分谣言通过社交群组、短视频等载体快速扩散,引发公众恐慌、扭曲公共舆论,甚至干扰行业秩序、破坏社会信任,严重挑战社会治理底线。
一、网络空间属受法律保护的公共领域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也就是依靠法律与公序良俗共同维护、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整体秩序,具备公共性与整体性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被明确划入公共场所范畴。现如今网络与现实生活深度融合,网络早已不是单纯的虚拟空间,而是拥有独立运行规则、承载公共利益的公共领域。网络里的信息传播、舆论氛围与社会信任环境,都是整个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用来发布信息的企业微信群面向不特定人员开放,公众均可正常入群浏览、转发内容,其开放属性和商场、广场等线下公共场所并无本质差别。
二、网络传谣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可通过行为人是否核查信息、辟谣后是否持续传播等行为,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故意,但需对行为人提出的辩解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两名被告人为谋取利益,提前准备网络账号、搭建大量微信群,刻意躲避监管发布虚假信息。在官方完成辟谣后,二人仍坚持转发传播谣言,足以证实其存在寻衅滋事罪犯罪主观故意。
与此同时,经核查相关证据,不少网民看到不实信息后进行转发、评论,进一步扩大了谣言的传播范围,造成的影响恶劣,已达到与“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或者媒体报道”相当的程度,应评定为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故人民法院认为,二人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严重破坏网络公共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坚守法治底线,共筑清朗网络空间
面对网络上纷繁复杂的信息,尤其是未经证实的社会事件、案件细节、“八卦”传闻等,公众务必保持理性判断,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真伪,切勿轻信片面不实内容。同时,不要随意转发、扩散未经核实的信息,更不能为攫取流量、牟取利益而传播虚假信息。若发现网络谣言,可积极向平台及相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清朗网络环境。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每一位网民都应严守法律红线,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作者:丁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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