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
线上看视频、发照片选宠物,
成为不少爱宠人士的消费新选择,
但消费者网购宠物若发生争议,
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线上购买宠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视频展示的小狗

当事人收到的小狗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青岛的王先生在一场宠物展上,结识了上海某宠物店的经营者李女士,并添加了社交平台好友。
不久后,王先生通过李女士的社交动态,看中了一只约克夏幼犬。双方线上反复沟通,李女士还通过照片、视频以及视频连线的方式,向王先生展示了小狗的品相、毛色、体型等信息,并介绍称该约克夏幼犬为小体、金头银背、疫苗齐全。
经过协商,王先生以1.6万元购买了这只约克夏幼犬,双方约定由宠物店通过航空货运将小狗寄往青岛。李女士收到货款后回复王先生:“因个人原因,全款不退”。
王先生收到小狗后,很快发现不对劲:小狗频繁挠痒、毛发稀疏、毛色与照片差距较大,甚至存在皮肤病问题。于是,他收货后次日便联系李女士,提出宠物与宣传不符,要求退货,并表示愿意自行承担退货运费。但李女士却表示,其前期已发送照片和视频让王先生充分了解小狗情况,且明确告知过王先生“宠物售出概不退款”,因此只同意更换,拒绝退款。
为尽快解决问题,王先生没有拖延,在收到宠物的第三天,便直接从青岛驱车赶往上海,将小狗送回宠物店并再次要求退款,但依然遭到拒绝。
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将该宠物店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解除,并退还货款1.6万元。
庭审中,宠物店确认,案涉约克夏幼犬确实存在皮肤病,且已收到王先生退回的小狗。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通过线上购买活体宠物,是否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王先生通过线上沟通方式向异地宠物店购买宠物,属于典型的网络远程销售模式,其作为 消费者依法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权利。
宠物店虽在买卖过程中多次通过发送照片、视频等方式向王先生展示了宠物的外观情况,但王先生作为身处异地的消费者,仍然没有机会现场接触、实际检视,知情权、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王先生有权在收到宠物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
同时,王先生在收到宠物的次日即提出毛色不符、存在皮肤病等异议并主张退货,且第三天便亲自将宠物送回宠物店,确保了宠物状态的完好亦不影响二次销售,不存在因宠物活体属性导致无法退货或价值显著贬损的情形。
至于宠物店提出“宠物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自身责任、限制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宠物店和王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宠物店应退还王先生货款1.6万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王 燕
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随着直播带货、社交电商快速兴起,线上选购活体宠物愈发普遍,随之而来的货不对板、商家拒绝退换等消费纠纷也逐年增多。不少买卖双方围绕活体宠物能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售出不退”的约定是否有效产生诸多争议。
一、线上售卖宠物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通过线上渠道,与异地消费者达成买卖合意,并以邮寄、快递物流方式完成交付的,本质上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络远程购物范畴。因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并不因商品是活体宠物而直接排除。
商家单方声明或以格式条款注明“宠物售出概不退款”“个人原因不退不换”等内容,属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退货权利的条款,在法律上应属无效,更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的依据。
二、活体宠物退货关键看是否及时、完好
消费者购买活体宠物后能否退货,关键在于其是否及时提出异议、且退还时宠物状态完好。只要消费者在七日内提出退货,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确保宠物状态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并及时配合完成宠物安全退回,就符合无理由退货的条件。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活体宠物是有生命的个体,远程线上购买存在交易风险。由于消费者无法实地核验宠物的真实健康状况、外貌品相等,极易出现货不对板、宠物带病等问题;长途运输过程中,宠物也可能出现应激反应、健康受损甚至意外伤亡等情况。因此,线上选购宠物时,应多方核实商家资质,完整留存沟通记录、宣传截图、体检单据等关键凭证,提前明晰运输风险划分与责任约定,理性消费、审慎下单,既善待宠物的生命健康,也依法守住自身财产与消费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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