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据了解,某酒业公司控制人孙某通过宣讲,招揽市民支付数万元不等的红酒货款,并委托代为保管红酒,并约定到期后可以按照年利率10%~12%返还本息。两年间,该公司向33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234万余元。
历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孙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除去后续返还金额45万余元,责令退缴188万余元按明细赔付受损群众。
法官提醒,借商品托管包装高息投资属于非法集资套路,群众切勿贪图高额回报落入投资陷阱。
据案情介绍,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孙某在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注册成立烟台某酒业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后在济南市历城区设立了烟台某酒业公司销售点。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通过宣传讲解、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来吸引不特定人来公司签订红酒存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客户向烟台某酒业公司支付数万元不等的红酒货款后,可以委托该公司代为保管红酒,并约定到期后可以按照年利率10%~12%返还本息。
经审计,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烟台某酒业公司以上述方式向33名集资参与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34万余元,返还金额共计45万余元,未返还金额共计188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退缴款项188万余元,用于赔偿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依据判决所附《集资参与人损失明细表》返还集资参与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翠竹表示,如今不法分子以签订商品合同形式掩盖直接借贷关系,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本质仍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应承担刑事责任。告诫经营者们应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不得利用商品流通环节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法官称,该案中承诺的“高额利息”远超正常商品储存或投资收益水平,属于典型的高息诱饵,提醒公众凡是脱离商品实际价值,以高息回报为卖点的所谓投资项目,均高度涉嫌非法集资,社会公众应远离此类合同陷阱,切勿贪利上当,同时鼓励举报可疑活动。
转自: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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