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音嘭嘭响
放高炮一样
火大得不得了
用水灭不掉
”
小区深夜突发火情
尽管已过去两年,但回想起那场深夜突发的火灾,当事人黄女士依旧心有余悸。大火烧毁了她的轿车,后续漫长的赔偿纠纷,更是困扰她许久。
2024年4月9日凌晨近3时,上海闵行某小区一处非机动车充电点突发爆燃,引发大火。《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根源是外卖骑手小李私自改装的电动车电池突发内部故障,事故共造成2辆轿车、9辆电动自行车及1辆自行车损毁。警方依据《消防法》,对小李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黄女士的轿车当时紧邻起火点,车身留下清晰的灼烧与烟熏痕迹。事故后,保险公司仅赔付裸车费用,装潢、购置税、延保等5万余元附加支出不在理赔范畴。多次协商无果后,黄女士将肇事电动车车主小李、占用消防通道的车主姜某、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三方各持己见。肇事电动车车主小李认为,黄女士未停放至规划车位,本身有过错,且物业公司救火不力,姜某堵塞消防通道,延误了救援时机,二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一方则有他们的辩解。物业公司称,保安第一时间到场扑救,消防车虽有绕行,但公共视频可以证明,其并未耽误救援。物业公司同时认为,黄女士非小区业主,未按规定停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被起诉的占道车主姜某则称,小区本身车位紧张,黄女士作为外来访客挤占车位,才导致他无位可停,被迫占道。

法院划定三方被告责任比例
原被告各方说法不一,责任如何划分?承办法官到小区现场实地勘查,结合公共视频、《火灾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综合研判,厘清三方被告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肇事电动车车主小李为追求接单提升续航,擅自更换大功率改装电池,明知存在自燃风险仍心存侥幸,是火灾的直接诱因,承担85%主要责任;物业未常态化清理消防通道,火情发生后也未按预案开启应急通道,消防管理存在疏漏,承担10%次要责任;车主姜某堵塞消防通道,迫使消防车绕行,客观上扩大了财产损失,承担5%责任。

本案一大争议焦点是黄女士停靠在非规划车位是否需要担责。法院认为,该行为虽属不当,但电动车锂电池突发自燃属于普通人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黄女士无需担责。法院认定,黄女士合理损失为5920元,由三方按责任比例分别赔付。

一审宣判后,小李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随后向物业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督促加密消防巡查、畅通应急通道,小区现已完成全面整改。
接二连三的官司
终审判决落地,并不意味着纠纷就此落幕。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黄女士20余万元车损后,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向小李、物业和姜某三方追责。

2026年2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按照原有责任比例判赔,小李需赔偿保险公司16万余元。除此之外,其余火灾受损车主仍在与小李协商赔付,叠加全部款项,小李预估总赔偿近30万元。
因为小李当初是在某车行进行的电池改装,因此事故后,小李曾经想过,找改装车行索赔,却因证据不足,无从追责。

普法时间

Q:
案件中有一个细节,原告黄女士没有把车停在规划的车位上,被告之一的姜某也是占道停车,法院判决黄女士不承担责任,而姜某要承担责任。同样是停车不规范,为什么有不同结果?
A:
对原告也就是受害人黄女士来说,她在停车的时候,正常情况想不到旁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会起火爆炸,这超出了正常人的预见范围。另一个被告姜某,不是一般的违停行为,如果在非机动车道或者是非规划的停车车位上占道停车,可能主要影响的是通行、交通秩序。姜某占用的是消防通道,消防通道的特殊用途是为了应急救援、消防处置,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较之于一般的违停要重,因为它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到行为情节、影响后果这方面,认定姜某占用消防通道,承担5%的责任,比较合理。
监制 | 谭义勇
制片人 | 王宝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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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王秀敏 林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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