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被告人周某先后4次在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欧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11月21日晚,周某又在宜宾市翠屏区某小区自助棋牌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朱某、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26年1月21日,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周某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容留他人吸毒是毒品蔓延扩散的重要诱因。实践中不少群众因法律认知淡薄误入歧途,需重点警惕三类常见误区:一是警惕场所认知误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并非仅指私人住宅,棋牌室、KTV包间、出租屋、车辆等行为人能够实际管控、支配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场所范畴。只要为他人吸毒提供场地便利、默许或允许他人在自己管控的空间内吸食毒品,即便自身未参与吸毒,也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是警惕次数认知误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先后在不同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毒,累计次数已符合入罪条件。三是警惕责任认知误区。部分人抱有“吸毒只是行政违法,不会牵连刑事责任”的侥幸心理。事实上,吸毒行为本身虽不构成犯罪,但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关联行为均属刑事犯罪,将留下终身犯罪记录,会对个人职业发展、子女升学就业等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影响。
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为涉毒犯罪人员保留改过自新的法律通道。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等期间,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依法认定为自首并获得从宽处理。广大群众应当牢固树立禁毒意识,自觉远离毒品,坚决不为涉毒行为提供任何便利,发现涉毒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安全无毒的社会环境。
作者:姜郑勇 彭屏 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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