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大勇因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人大勇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同案犯大华(已判决)及小刚(另案处理)处购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随后以4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在信丰县范围内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进行贩卖,并通过现金及微信方式收取毒资。
经核算,大勇向阿宇等6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共计56次,收取毒资共计3万余元。2025年7月19日,大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大勇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同日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拘留十五日。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综合大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大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对新型毒品做到不尝试、严拒绝。“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吸它就是吸毒,贩卖它就是贩毒。日常生活中,切勿轻信所谓“安全上头”“解压提神”的谎言,远离一切来源不明的电子烟产品。
作者:杨韵 曹琪 吴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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