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5日12时9分,张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华山路行驶至黄河路路口处时,与沿黄河路行驶至此处的生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生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对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认定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骑行电动车需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行,机动车驾驶人行车途中时刻观察路况,做到安全文明驾驶。路口交汇时双方均应减速避让,摒弃各类交通陋习,避免因违法通行引发伤人事故,为自身与他人出行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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