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夫妇举债80万元修建房屋,巨额借款竟无任何银行流水佐证。后因老夫妇还不上借款,债权人诉至法院。经过民事调解、执行和解,双方意见非常一致:老夫妇用一套即将到手的拆迁安置房抵80万元债务。
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中发现,这起案件中拆迁安置房过渡费、回购款的领取存在异常情况……这场借款纠纷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执行“和解”
拆迁安置房悄然易主
时间回到2012年初。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的法庭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正在“顺利”调解。原告刘高龙声称,被告李华、杨芳夫妇因修建房屋于2010年8月向其借款80万元,并出示了借条。对此,李华、杨芳夫妇无异议。很快,白云区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协议:李华、杨芳用其即将获得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一套近2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抵偿80万元债务。
数月后,白云区法院内部审查发现此案调解不符合相关规定,遂将这份调解书撤回。2012年10月,白云区法院重新出具了一份调解书,协议内容变更为:被告李华须一次性支付80万元现金给刘高龙。
半个月后,刘高龙持第二份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再次“和解”——仍然是老夫妇以即将获得的拆迁安置房进行抵债,法院据此裁定案件终结执行。不久,这套安置房转到了刘高龙的名下。
疑点重重
“以房抵债”经不起推敲
2024年4月,观山湖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骗取拆迁安置过渡费、回购款刑事案件时,发现案涉安置房(即前述案件中的安置房)过渡费、回购款的领取存在异常情况,遂将线索移送给白云区检察院。
白云区检察院初步审查发现,前述民间借贷纠纷疑点重重、反常之处颇多,诉讼与执行均经不起推敲。比如,2010年8月借款行为发生时,李华、杨芳已是八旬老人,为何突然以“修建房屋”为由,举债80万元巨款?耄耋老人、巨额借款、农村实际生活水平,三者之间形成明显矛盾,根本不符合生活常识与常理逻辑。更令人生疑的是,如此大额借贷,全案卷宗却没有任何真实资金流转痕迹——既无银行转账记录,也无大额取现凭证。债权人刘高龙仅凭一张借条主张债权,空有“纸面债务”却无实际交付,完全违背大额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而纵观整个纠纷处理过程,双方始终在围绕同一套安置房“做文章”,无论调解还是执行,核心诉求都是“以房抵债”,与普通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优先主张现金偿还的常态不符。
调查核实
拆穿虚假诉讼骗局
种种异常,耐人寻味。“带着这些疑虑,我们全面开展调查取证,一方面调取关联刑事案件的讯问笔录、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逐字逐句梳理案件脉络、固定关键线索;另一方面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询问,通过层层追问、核实细节,逐步戳破他们的谎言。”白云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道。
随着证据链条不断完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2011年,某村村民汤某为多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出资8万元购买同村村民杨芳的户头,与自己没有产权的自建房进行房户结合,再以杨芳名义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将拆迁安置房及产权过渡费据为己有。
2012年,急需用钱的汤某与刘高龙商定,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转让。当时,房子还没建成,当然也就过不了户。怎么办?两人动起歪心思,拉上李华、杨芳夫妇一起,捏造了一笔80万元的“借贷事实”。为了假戏真做,他们还煞有介事地伪造了一张借条。一切准备就绪后,刘高龙摇身一变成了“债权人”,拿着假借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顺利”拿到生效民事调解书。
白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调解书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系汤某、刘高龙、杨芳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构。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国家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秩序与权威。
2024年10月,白云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白云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于2025年11月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撤销原民事调解书。以该调解书为基础的执行裁定随之失效。
今年4月,白云区检察院向法院发送了对该案已执行拆迁过渡费进行执行回转的检察建议。目前法院已启动执行回转程序。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转自:检察日报·民生周刊·说法
通讯员:邵丰 朱宁 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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