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据介绍,原告孙某的父母于2012年1月协议离婚,双方明确约定,年幼的孙某跟随母亲周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自2024年6月起,李某便无故停止支付抚养费,彻底中断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父亲因孩子改姓拒绝补齐抚养费 多次催要无果后,周某在未告知、未征得孩子父亲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为孙某变更了姓名。2025年底,为维护自身权益,孙某一纸诉状将父亲李某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补齐拖欠已久的抚养费。
案件庭审过程中,李某认为孩子是自己的骨肉,周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严重侵犯了其权利,以此为由拒绝补齐抚养费。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官认为:一方面,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支付抚养费是父亲法定强制性义务,李某长期拖欠抚养费的行为,已然违反离婚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子女姓名的变更需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离婚后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周某以对方拒付抚养费为由单方改名的行为,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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