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女子
利用某公司大客户经理身份,
通过销售福利卡的便利,
侵吞、诈骗客户购卡款1478万余元,
其中,888万余元用于打赏男主播,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有网友提问:这类打赏的钱,能否退回?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律师,作出解答:
苟博程:该事件中,这笔打赏款项是可以被依法追回的。
从法律定性来看,该女子打赏主播的资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赃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播打赏的赃款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是主播取得的打赏款项,还是直播平台获取的分成收益,均因来源于非法或违法犯罪所得,缺乏合法的财产基础,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除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的赃款追缴外,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若发生直播打赏,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打赏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1. 打赏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打赏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导致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行的大额打赏行为若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且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该打赏行为无效,可以要求返还。
2. 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打赏人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且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配偶可以主张该打赏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或“挥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相关款项。
3. 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打赏行为本身违反了公序良俗(例如已婚用户与主播确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基于此关系进行大额打赏),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4. 主播或平台存在欺诈、诱导等过错行为或违约行为。如果主播或直播平台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如编造患病、家庭变故等卖惨行为)、隐瞒真相、以恋爱或暧昧关系诱导高额打赏等欺诈行为,导致用户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打赏,或者主播在直播中明确承诺了特定福利(如线下见面、签名、演唱会门票等),用户基于该承诺进行了打赏,但主播事后未能兑现承诺,用户要求主播部分或全部返还打赏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基于真实意愿、在正常合理消费范围内的自愿打赏,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有效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或赠与行为。如果没有上述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仅因事后“后悔”或“冲动”要求退回,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作者: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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